健康元藥業(yè)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舉報投訴管理辦法
- 發(fā)布時間:2021-11-10 09:38
【概要描述】
健康元藥業(yè)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舉報投訴管理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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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、為了更加規(guī)范集團管理,防止各種違法、違規(guī)以及舞弊行為,保證集團廉政管理以及各項監(jiān)督工作的規(guī)范進行,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(guī)及集團的相關規(guī)定,特此制定本管理辦法。
第二條、本管理辦法適用于集團內所有涉及違法、違紀以及舞弊行為的舉報投訴工作。
第三條、本集團所有員工有權舉報、投訴集團中各種違法、違紀、違規(guī)的行為,并保證舉報人不被打擊報復。
第四條、集團客戶、各級供應商,有權舉報、投訴集團內各種違法、違紀、違規(guī)的行為,并保證舉報人不被打擊報復。
第二章 管理機構
第五條、舉報、投訴管理單位:集團風險管理部、集團打假辦。
第六條、舉報、投訴管理部門的人員必須遵紀守法、忠于職守、清正廉潔、保守機密;必須熟悉舉報、投訴的管理業(yè)務;在處理舉報、投訴工作時必須實事求是,重證據、重事實、重調查。
第三章 職責范圍
第七條、負責受理舉報、投訴以及對舉報、投訴的違法、違紀、舞弊行為進行記錄、匯報、調查以及后續(xù)情況的審查、處理。
第八條、主要職責:
1、通過宣講,讓集團員工明白,他們有權舉報、投訴各種違法、違紀、違規(guī)以及舞弊行為;
2、受理、管理、處理各類舉報、投訴材料和信息;查辦、交辦、督辦各類舉報、投訴案件;
3、對各類舉報、投訴案件的查處情況上報并通報集團各相關單位;
4、按期統(tǒng)計、分析、總結舉報、投訴等數據,并作出匯總報告;對舉報、投訴人員的保護以及獎勵。
第四章 權限范圍
第九條、受理、查處舉報、投訴案件時,有權要求被查處關聯(lián)部門和相關人員提供與查處案件相關的一切文件、資料、財務賬目。
第十條、受理、查處舉報、投訴案件時,有權要求被查處關聯(lián)部門和相關人員就查處案件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以及解釋。
第十一條、受理、查處舉報、投訴案件時,有權要求被查處關聯(lián)部門和相關人員及時停止違法、違規(guī)、違紀舞弊行為。
第十二條、受理、查處舉報、投訴案件時,依法認定屬于嚴重行為的,可會同集團人事管理部門作出解除勞動合同、解雇,構成犯罪的,立即移交司法機關處理。
第五章 權益及管理
第十二條、向相關部門舉報、投訴的人員,其人身財產權利、工作權利、民主名譽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應受到法律保護。
第十三條、經過核實的舉報、投訴案件。符合條件的,根據案件性質可對舉報、投訴人給予相應獎勵,具體條件如下:
1、實名舉報、投訴;
2、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、投訴方;
3、舉報、投訴人提供的線索未被相關部門掌握;
4、舉報、投訴的情況經查證屬實。
第十四條、對舉報、投訴人的個人資料、信息以及舉報內容應當嚴格保密,舉報材料和記錄應當列入密件管理,辦結案件應當立卷歸檔保管,保管單位:集團風險管理部。
第十五條、接受舉報、投訴,或向舉報、投訴人以及相關人員核查情況時,應當做好保密工作,要在不暴露舉報、投訴人身份的情況下進行。
第十六條、宣講對舉報、投訴人的獎勵,要征得本人同意,否則不允許公開舉報、投訴人的各種信息。
第六章 法律責任
第十七條、違反本辦法的相關規(guī)定,泄漏舉報、投訴人的信息的,將依據相關規(guī)定嚴肅處理;情節(jié)輕微的,調離工作崗位或降職降薪,構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十八條、舉報、投訴人借舉報、投訴之名故意捏造事實,誣告陷害的,借舉報、投訴之名制造事端,干擾受理舉報部門正常工作的,依照有關規(guī)定嚴肅處理,構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十九條、打擊報復舉報、投訴人的,一經查實,依照有關規(guī)定嚴肅處理,構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二十條、舉報、投訴人因受打擊報復而造成人身傷害以及名譽、經濟損失的,舉報受理單位應當按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處理,舉報、投訴人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,請求損害賠償。
第二十一條、經查確屬舉報、投訴人故意編造謊言、虛構情節(jié)而致使舉報管理部門受到干擾或造成人員、財物等浪費的,可以追究舉報、投訴人法律責任或經濟賠償。
第七章 舉報投訴
第二十二條、舉報、投訴可以采用信函、電話、微信、電子郵件、走訪等一切途徑,倡導實名舉報。
舉報、投訴聯(lián)系人:集團風險管理部李保華、打假辦蘇智恒
舉報、投訴電話:0755-86252316、0755-26980226
舉報、投訴Email : (內部郵箱)SAMD@joincare.com
(外部郵箱)joincaresamd@163.com
舉報、投訴地址: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(qū)朗山路17-2號健康元藥業(yè)集團大廈 集團風險管理部或打假辦
第二十三條、舉報、投訴人對其舉報、投訴事件應當客觀事實,對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實,不得誣告、陷害他人,不得損害公司利益和其他員工的合法權利,自覺維護公司的各項秩序。
第二十四條、舉報、投訴人無論采用何種形式,必須讓具體負責受理舉報、投訴的工作人員能和本人取得聯(lián)系,否則舉報管理部門有權拒絕受理案件。
第二十五條、舉報管理部門必須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來信、來電,對舉報投訴信息分類、編號、登記、摘要。
第二十六條、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結并通知舉報、投訴人結果,情況復雜的,經公司領導批準,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,并告知舉報、投訴人延期理由。
第二十七條、舉報、投訴人對舉報、投訴事件處理意見不服,可以在收到書面處理答復之日起20日內請求辦理部門的上級單位復查,收到復查請求的部門應當在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20日內提出復查結果,并予以書面答復。
第八章 附則
第二十八條、本辦法解釋、修訂歸屬集團風險管理部。
第二十九條、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執(zhí)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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